从一则医疗纠纷案例浅谈医疗机构正确封存病

时间:2023/12/12 11:10:11 来源:心功能不全

本案例是医疗纠纷案件中比较特殊的案例,在没有通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医院存在过错,承担60%责任。83岁的赵大爷在A县B医院输液过程中死亡,经尸检鉴定死亡原因为冠心病基础上感染病毒性心肌炎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家属在A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封存病历后发现病历资料仅有一张处方笺,病历资料封存不完整,故A县卫生局组织双方第二次封存病历。但在本案诉讼至人民法院后,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检材进行质证时,被告B医院向法院提交患者赵大爷死亡当日就诊的“就诊病历、抢救记录、抢救流程、气管插管技术记录、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静脉输液单”等封存病历之外的其他病历资料作为鉴定检材,对于这些病历,原告方不予认可,导致医疗过错无法继续进行。最终一审法院推定被告B医院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60%责任,赔偿原告方元。二审法院认为B医院在封存病历时未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医院存在过错,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一、患者输液过程中死亡,经尸检查明死亡原因

83岁的赵大爷于年8月5日至年9月28日期间多次到A县B医院就诊,医方予患者输液等治疗。年9月28日,患者再次到医方处就诊,医方继续予患者输液治疗,在输液过程中患者突发口吐白沫、嘴唇青紫、呼之不应,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在医方处死亡。患者死亡后,家属认为B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为查明患者死亡原因,医患双方共同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大爷系冠心病基础上感染病毒性心肌炎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二、患者家属发现第一次封存病历不完整,卫生健康局组织医患双方第二次封存病历

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患者家属于年9月28日当天要求封存患者病历及相关药物,在A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下,双方于年9月29日中午约12时完成封存。但此后因患者家属发现第一次封存病历资料不完整,于年10月3日再次要求封存患者就诊期间的全部病历资料,年10月3日16时23分,双方再次在A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下封存患者在被告处就诊产生的病历资料。

三、法庭组织医患双方质证时,医方提交患者家属未曾见过的病历

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患者家属于年2月将B医院起诉至人民法院。年3月12日,A县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在质证过程中,被告B医院向法院提交患者赵大爷年9月28日的“就诊病历、抢救记录、抢救流程、气管插管技术记录、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静脉输液单”等封存病历之外的其他病历资料作为鉴定检材,此时,在据患者死亡近半年之后患方才看到这些病历。原告方认为被告B医院存在伪造或隐匿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应当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过错推定责任。

四、B医院提交封存病历之外的病历资料,患者家属不认可导致鉴定不能

A县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病历进行质证后,依法委托Y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B医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等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但由于原告方不认可被告B医院在质证时提交的封存病历之外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Y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退鉴处理。

五、一审法院判决被告B医院承担60%,赔偿原告方13万余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如上所述原因,本案无法通过医疗过错鉴定确定责任比例。一审法院结合被告B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漏治的情形,以及未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确认B医院违反了法律规定及诊疗规范,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推定B医院存在过错,结合患者年事已高,自身患有严重冠心病,判决B医院承担60%责任,赔偿原告方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B医院在封存病历时未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医院存在过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患者赵大爷就诊时年愈八旬,经尸检确认自身患有冠心病,其就诊的医疗机构为A县医院,医疗机构技术水平有限,若本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机构在充分考虑医疗过错、患者自身疾病严重性以及医疗机构技术水平的情况下,医院过错参与度可能较低。但由于B医院不熟悉病历资料,尤其是门诊病历资料的封存流程,导致两次封存病历均遗漏患者死亡当日的就诊病历、抢救记录、抢救流程、气管插管技术记录、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静脉输液单等重要病历资料,以致上述重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系存疑,最终,本案丧失通过医疗过错鉴定确定责任比例的机会,人民法院推定B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比例明显较高且已经属于主要赔偿责任范畴。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综上所述,通过本案例可以知道,医疗机构对于封存病历流程及重要性的忽视,可能导致医疗机构增加赔偿负担。故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机构加强对封存病历工作流程的学习,甚至举办相应的培训是十分有必要的。

(本案例由真实事件改编,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侵权,请通知删除,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交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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