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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COLUMNIST
司法鉴定合规,迫在眉睫云林
00年1月1日,新京报刊发了题为《司法亲子鉴定乱象:两家鉴定机构违规招收代理,血样邮寄可造假》的调查文章。发现了美吉司法鉴定所存在着通过代理将血液样本替换,进而操控司法亲子鉴定结论的现象。
文章一出,立刻震动了司法鉴定整个行业,从而一下子将“合规”之于司法鉴定推到了一个迫在眉睫的位置上。
合规(Compliance),多指商业行为中的循规蹈矩,是企业为了保证其所有职员行为合法的整体性组织措施。与此相比,合规之于司法鉴定显然有了其更加深刻的内涵。
如果说一般企业的商业行为之合规,其主导倾向是“法无禁令则行”的话,那么鉴于司法鉴定的特殊属性,其显然的合规要求只能是“法无授权则禁”!此其一。
其二,一般商业行为的合规,其主体往往是组织单位,表现的是一套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司法鉴定的合规,由于有鉴定人负责制的刚性要求,使得其合规主体只能是“人”——甚至不仅是鉴定人,而且还包括了与鉴定事务关联的所有参与者。
其三,正是由于对“人”的规则常常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基于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合规更多强调“合乎规律”。而由于司法鉴定为法律服务的特殊性,合规更重要的是遵从相关法律规范,强烈凸现“合乎法规”为重中之重。
或正是由于合规之于司法鉴定的这些独特性质,使得每一个鉴定机构和每一名鉴定人都需要成为合规的主体,进而履行合规的义务。另外人们对于司法鉴定“减1等于0”的评判要求,也使得司法鉴定的每一个环节,每一名相关者,稍有不慎,都有可能诱发出重大行业危机,因此“合规”之虞,绝非危言耸听或者空穴来风。
参照目前已经相对成熟的企业商业活动合规经验来看,合规之于司法鉴定的意义和价值至少也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为司法鉴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由于司法鉴定横跨科学与法律两大领域,新技术新领域的不断出现,使得其工作极具挑战性,如果没有合规的基本要求,很容易导致风险频发,进而妨碍了司法鉴定事业发展。
第二
突显了司法鉴定的公益性和科学性。司法鉴定的公益性本质,使得它不可以将市场导向成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合规的出现,就可以在合乎科学规律的基础上,凸显公益性,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帮手。
第三
合规可以明确责任区分,使得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由机构承担,个人需要接受的惩罚由个人承受。
第四
合规的范围可以延伸至所有关联方,这样在同一个“命运共同体”的作用下,能使得合规不仅仅是单纯的遵从,更可以实现某种系统性的创新。
总之,合规之于司法鉴定,虽然迫在眉睫,但是更为性命攸关的却是“合什么规”和“如何合规?”只有在认真回答好这两个问题的基础上,合规才不至于沦为空谈。
有鉴于此,迪安鉴定决定在“00质量年”的基础上将01年确定为自己的“合规与转型年”,力图通过自己的率先作为,探寻出一条真正符合司法鉴定规律要求的“合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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