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赔偿20余万元案情:原告严某芳,男,56岁,江西省某县人。委托代理人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赖剑徽律师。从年3月开始,原告因咳嗽、易疲劳、医院就诊。年1月14日,检查结果为心肺、心管未见明显异常;年1月20日,检查结果为胸部CT未见异常;年9月29日,检查结果为慢支(实际以上三次影像查检均有心影增大表现,只是被告医师未报告);年9月28日,检查结果为双肺膈未见异常,心影增大,建议进一步检查,窦性心律,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异常心电图;年12月26日,检查结果为左房、左室增大(考虑为扩张型心肌病)、二尖瓣返流(重度)、肺动脉高压(轻度)、心功能减低(重度)。年1月31日,医院进行心脏的超声心动及心电图检查,其结果为窦性心律、心室内阻滞、左心室肥大伴ST-改变。原告认为,因被告的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延误了最佳治疗期,导致原告病情严重,需进行心脏移植。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食宿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合计.95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医院的医疗技术相适应,医院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委托江西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就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江西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意见为:1、被鉴定医院治疗期间,院方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行为与被鉴定人原告扩张型心肌病,系功能不全二级的损害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对疾病的发展有一定影响,过失参与度评定为15%:2、被鉴定人原告伤残程度评定为四级伤残;3、被鉴定人原告后续治疗费,后期药物支持8.35元/天,计算10年药物,总价格为.5元。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年至年期间,因咳嗽、咳痰、胸闷反复发作3医院门诊治疗,x光片已提示心影增大,但作为专科医生对病症未予以足够重视,未及时完善心电图、彩超等相应检查,存在漏诊,该漏诊行为是对上述注意行为的违反,构成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告扩张型心肌病长期存在,其后期出现心功能不全虽是其自身疾病进展所致,但医院的过失使原告未得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加速了病情的进展,被告的过失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是主要因素,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代理人认为原告按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提出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支持。江西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的过错行为的分析有科学和事实依据,但评定被告的责任参与度明显过低,应当不予采信。法院充分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后,作出如下判决:本院认为,医院承担多少责任的参考依据,而不是唯一依据。医院,其医务人员是接受过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的专科医生。而原告原告作为患者,则没有专门的医学知识和技术。鉴于此,医院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病症履行相应的检查,而这种义务是较高的注意义务。医院在原告原告于年至年期间,因咳嗽、咳痰、胸闷反复发作3医院门诊治疗,x光片已提示心影增大,但作为专科医生对病症未予以足够重视,未及时完善心电图、彩超等相应检查,存在漏诊,该漏诊行为是对上述注意行为的违反,构成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原告原告扩张型心肌病长期存在,其后期出现心功能不全主要是其自身疾病进展所致。综合以上情况,本医院所负的注意义务相结合,根据原、被告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医院承担35%的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宿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元。双方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律师评析:本案是典型技术性过错,即被告医师技术水平不足导致漏诊、致使原告未能得到相应治疗,加快(未能有效阻止)其病情进展,出现严重心功能不全。医疗机构的这类过错是最难防范的,医院的医疗水平非短时间内可做到的,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医师自己也应加强学习,医院进修、参加专科学术会议等,以开阔视野,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同时,医院和医师严格执行请示会诊、转诊,下级医师遇到疑难、没把握的病人应向上级医师请示,必要时请其他相关科室会诊,医院进一步诊治,以弥补本院诊疗水平上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