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某学,男,年11月3日生,住x区x镇街道委1组。年1月18日,原告父亲张某学因头晕、心悸、双下肢活动障碍入住x医院。1月21日行冠状动脉造影术+经皮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术中于LAD植入支架二枚。
张某学于1月26日早6时05分出现大汗、反应迟钝,经抢求无效,于7时20分死亡。共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46元。
二、患方观点
年1月18日,原告父亲张某学入住x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死亡。医院治疗方案产生质疑,医院过错和因果关系、原因力进行了鉴定。现原告无奈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三、被告x医院辩称
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父亲张某学系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与我方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我方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所以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尸检结果
年1月26日原告自行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对张某学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对张某学尸体进行法医学解剖,司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学系因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行左主干、前降支支架植入术;
植入支架血管的管壁损伤、出血,支架内见有凝血、管腔积血,右冠脉管腔Ⅳ级狭窄伴血栓形成,回旋支管腔Ⅳ级狭窄,左心室下壁局灶性心肌梗死(有新的活动性病变),局灶性心肌炎及右心肌局灶性出血共同至心功能不全死亡。
五、鉴定意见
1、年5月19日张某琳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x区医院进行鉴定。年5月30日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张某学因x市x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及作用导致死亡,过错责任原因力60%-65%为宜。并花费鉴定费元。
2、庭审中,被告对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重新鉴定意见:医方对被鉴定人张某学的诊疗过错参与度评定为同等原因,参与度为:45%-55%(建议50%)。
六、庭审意见
1、本医院对张某学诊疗行为过错的大小及双方对损失承担的比例。本院认为,医院在对张某学诊疗过程中欠系统规范地控糖、控脂、控制血压、扩冠、抗血小板等治疗;
2、虽病情彻底逆转治愈是不可能的,但维持或者小的逆转、减缓病情进程还是可能的。参照鉴定机构建议过错参与度55%为宜。医院对张某学的死亡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
3、对于张某学因死亡损失医疗费.46元、伙食补助费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护理费.44元、律师代理费元、交通费元,共计.9元,医院承担55%,即元。
4、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60元,由医院支付给张某琳。对于鉴定费元,因张某琳申请鉴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承担。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张某琳经济损失共计元。